• via Alberto da Giussano, 26, 20145 Milano
  • +39 02 4003 1253
  • info@studiolegalebianucci.it
  • 刑事律师, 婚姻律师, 离婚律师

分析2015年判决Cass. pen., Sez. VI, n. 17655:敲诈与欺诈

2015年,意大利最高法院第六刑事分庭的判决n. 17655,对敲诈和欺诈罪进行了重要的反思,特别澄清了这两种行为的界限。法院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事实的法律定性,强调了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新颖解读。

案件与法院的裁决

该案件涉及M.G.和S.G.F.,两人都被指控制造虚构的危险,迫使受害者支付金钱以获得所谓的保护。卡利亚里的上诉法院最初将事实定性为敲诈,但最高法院认为这实际上是欺诈,依据《刑法》第640条,第2款,第2项。

法院特别强调,两名被告的行为具有欺骗性和模拟危险情境的特征,这使得受害者对他们产生了信任。这个方面对于区分犯罪至关重要:敲诈要求权力的滥用,而在欺诈的情况下,仅需制造虚假的危险。

制造虚构的危险,作为欺骗行为的一种方式,特别在《刑法》第640条,第2款,第2项中被明确规定为加重情节。

判决的法律影响

法院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法律后果。首先,它强调了对非法行为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其正确定性的必要性。此外,该判决还明确了敲诈罪的一个基本要素,即对公共权力的服从状态,在本案中并不存在。

  • 公职人员的责任和其意识是犯罪定性的关键要素。
  • 制造虚构的危险可以构成欺诈罪,条件是必须证明存在欺骗行为。
  • 公职人员的身份必须明确,不得作为非法活动的掩护。

结论

总之,2015年Cass. pen., Sez. VI, n. 17655的判决代表了意大利司法在敲诈和欺诈罪方面的重要进展。通过对事实的细致分析,法院能够勾勒出这两种行为之间的界限,强调欺骗与权力滥用之间的关键区别。这种方法不仅澄清了被告的责任,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反思的角度,有助于更一致地适用刑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