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延误赔偿:对2024年第6446号裁定的评论

2024年第6446号最高法院判决在保障航空乘客因延误而享有的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这项裁定中,法院审查了一名乘客的案件,该乘客因航班延误近六小时而根据欧洲条例第261/2004号请求赔偿。法院确认,赔偿权利并不依赖于乘客在延误期间是否在机场的实际存在,而是依赖于延误本身的存在。

法院审查的案例

A.A.起诉航空公司Neos Spa,要求赔偿600欧元,声称航班延误造成了不便。航空公司对此赔偿权利提出异议,声称A.A.已被通知航班重新安排,因此并未遭受实际的不便。然而,和平法官驳回了该请求,而布斯托阿尔西齐奥法院在上诉中支持了A.A.的请求。

延误航班乘客的金钱赔偿权利并非源于在机场漫长等待所带来的不便,而是因延误超过三小时而自动产生。

法院确认的法律原则

在其裁决中,最高法院重申了一些基本原则:

  • 根据欧洲条例第261/2004号第3条,延误超过三小时的情况下,赔偿权利是自动的。
  • 乘客不必证明自己遭受了个人损害;延误的事实本身就足够。
  • 航空公司的提前通知不能为乘客在原定时间到达机场的义务辩护。

结论

最高法院的判决为乘客的权利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明确指出赔偿不应依赖于在机场经历的不便,而应在发生显著延误时自动予以保障。这一司法导向标志着航空公司责任的进一步加强,以及在航空运输领域对消费者权益的更有效保护。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