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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卡西纳法院判决,第三部分,第2482/2018号关于因保管物品造成的民事责任的评论

2018年2月1日,卡西纳法院第三部分第2482号判决为因气象事件造成的损害责任提供了重要的启示。特别是,该案件审查了与保管物品责任相关的《民法》第2051条的含义以及偶然事件的定义。原告V.F.请求对由于被告RFI和特尔梅·维利亚托市的雨水排放系统不足而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

判决的背景

巴尔塞罗那·波佐·迪·戈托法院最初驳回了赔偿请求,认为气象事件应视为例外和不可预测的,因此构成了偶然事件。然而,卡西纳法院接受了上诉,强调法院未充分评估原告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证明了排水系统的不足。

根据《民法》第2051条,责任的前提是存在物品的保管关系以及主体与物品之间的事实关系,从而允许对其进行控制。

法律原则和责任

法院明确表示,为了确定气象事件是否可以视为偶然事件,必须具备不可预测性和例外性的特征。这些标准必须通过科学和统计数据进行验证,例如该地区的降水数据。此外,判决强调,保管人的责任不能仅通过自然灾害的简单声明来排除,而必须逐案评估,考虑排水系统的具体条件和气象事件的特点。

结论

总之,卡西纳法院第2482/2018号判决强调了对损害事件周围环境进行详细分析的重要性。《民法》第2051条的责任不仅限于损害的存在,还要求有关于被保管物品与所遭受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具体证据。因此,受损方收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索赔,尤其是在与气象事件相关的复杂案件中,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