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9071号命令:保险索赔报告中的举证责任

2024年7月11日发布的意大利最高法院第19071号判决对保险索赔报告问题进行了重要反思。该决定集中在投保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的义务及其不履行该义务的后果上。

法律背景

根据民法典第1913条,投保人有义务将索赔通知保险公司。然而,不履行这一义务可能会根据违规的性质(故意或过失)产生不同的后果。实际上,如果不履行是故意的,投保人将失去索赔权,如第1915条第1款所规定。另一方面,在过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遭受的损失比例减少赔偿金额,如第1915条第2款所规定。

判决要点

保险公司的义务 - 不履行 - 故意和过失的性质 - 后果 -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身上 - 内容 - 事实情形。为了认定投保人未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913条规定的通知索赔的义务,需要确认不履行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性质,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投保人根据民法典第1915条第1款失去索赔权,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915条第2款因遭受的损害而减少赔偿;在这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均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在第一种情况下证明投保人的欺诈意图,在第二种情况下证明投保人自愿未履行义务以及遭受的损害。(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撤销了对因索赔报告延迟而否定赔偿权的判决,未能就延迟的责任是否因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进行说明。)

判决的实际影响

因此,该命令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的重要性。特别是,保险公司必须证明:

  • 投保人不履行报告义务是故意的,即存在欺诈意图;
  • 不履行是过失的,即投保人自愿未能履行义务,且这导致了对保险公司的损害。

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因为投保人是否能够获得赔偿或赔偿金额是否减少都取决于此。法院在具体案例中撤销了一项未能充分评估这些方面的判决,强调了对索赔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重要性。

结论

总之,2024年第19071号判决在保护投保人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强调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必须仔细评估索赔报告可能延迟的原因,以确保投保人的权利始终得到适当的尊重和保护。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