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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责任:对2020年卡西申法院第III部分第11096号命令的分析

2020年卡西申法院第11096号判决为理解公共行政(P.A.)在由于道路表面异常引起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本案涉及G. N.和G. P.,他们因在道路上的一个坑洞导致的摔倒而要求赔偿所受的损害。法院接受了受害者的上诉,阐明了一些与民事责任和保管义务相关的基本原则。

判决的背景

佩鲁贾法院最初驳回了赔偿请求,认为损害不应归因于道路内在的危险情况。然而,卡西申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2051条,因保管物造成的损害责任是推定的,除非保管人证明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

  • 公共行政有义务对道路进行维护和监控,正如《道路法》第14条所规定的。
  • 在发生事故时,公共行政有责任证明已尽到这些义务。
  • 受害者必须证明所受损害与保管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不必证明存在隐患。
公共行政的责任加重,因为它必须证明已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

适用的法律原则

法院确认,在因道路异常导致的摔倒情况下,保管人必须证明已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如果无法提供这种谨慎的证明,损害的责任就落在公共行政身上。这个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巩固,基于保护公民免受道路维护不善所带来的危险情况的理念。

总之,法院指示将案件移交给佩鲁贾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强调了在保管责任领域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原则的重要性。

结论

2020年第11096号判决是对公共行政因道路维护不当造成损害的责任的重要确认。它强调了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适当维护的必要性,以及公共行政保障用户安全的责任。司法实践持续发展,而这一判决代表了在民事责任背景下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