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和占有:对2024年第18222号判决的评论

2024年7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8222号裁定对侵占与占有之间的区别提供了重要的澄清,特别是在损害赔偿的诉讼方面。该判决对于理解公共行政在未经适当征用法令时占用土地的责任至关重要。

侵占与占有的区别

根据判决,侵占发生在没有公共利益声明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改造,而占有则以土地的不可逆转改造为特征。两种情况都涉及公共行政的赔偿责任,正如《民法典》第2043条所规定的那样。

  • 侵占:在没有征用法令的情况下发生,可以是原始的或后来的。
  • 占有:涉及对土地的不可逆转改造,未经过必要的征用程序。

赔偿请求的重新分类

判决的一个关键方面是赔偿请求的重新分类的可能性。法官确实有权认为最初作为侵占诉讼提出的请求可以被视为与占有相关。这一方面对于保障所有者的权利至关重要,并防止公共行政逃避其责任。

紧急情况(治理工程和公共工程重建工作)损害赔偿 侵占的概念 - 占有的概念 - 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 由于侵占而导致 - 申请的接受 - 法官重新分类为与占有相关 - 允许性 - 基础。

结论

总之,2024年第18222号裁定确认了对公共利益征用相关法规的正确解释的重要性。赔偿请求的重新分类提供了更大的保护,确保公共行政的行为始终受到法律的审查。公民必须了解这些权利,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保护自己在非法占用情况下的立场。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