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对2024年第18817号最高法院判决的分析

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定,第18817号,2024年7月9日,提供了关于公共行政在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方面责任的重要反思。此案涉及马尔凯大区与佩萨罗和乌尔比诺省,两者均被认为对一位市民因与一只梅花鹿相撞而遭受的损害负责。法院确认了地区的责任,澄清了在此类情况下的被动诉讼资格和举证责任问题。

判决的背景

争议源于2010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辆撞上了一只野生动物。市民A.A.要求赔偿损失,涉及地区和省。在一审中,两个机构均被认定为负责,但安科纳上诉法院随后接受了省的上诉,排除了地区的责任。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确定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完全在于地区。

法院确立的原则

在其判决中,法院澄清了一些基本点:

  • 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归属于地区,因为它是负责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主管机构。
  • 被动诉讼资格的问题应根据民法第2043条进行评估,该条要求证明责任机构的过错。
  • 法院指出,在适用第2052条的情况下,不需要证明过错,该条专门规定了动物造成的损害。
地区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基于其立法权限和保护及管理野生动物的行政职能。

结论

2024年第18817号判决为公共行政在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它强调了明确责任分配和地方机构之间有效协调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必要性。此外,最高法院的决定有助于更好地界定举证责任的边界,强化了在管理野生资源时透明度和责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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