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a Alberto da Giussano, 26, 20145 Milano
  • +39 02 4003 1253
  • info@studiolegalebianucci.it
  • 刑事律师, 婚姻律师, 离婚律师

最高法院,命令第10602号/2018:疾病残疾保险中的赔偿原则

2018年最高法院第10602号判决是关于疾病残疾保险的重要裁决。法院处理了关于赔偿原则的基本问题,明确规定疾病残疾保险单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从而将赔偿限制在实际遭受的损害之内。

案件及提出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B.C.,作为未成年A.B.的监护人,向苏黎世保险公司申请一项与永久残疾保险单相关的赔偿。上诉法院最初驳回了上诉,认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多重保险,而是同一风险下的两份保险单,均由同一公司签发。

  • 法院确认了《民法典》第1910条的适用性,该条款规定了对损害的保险,并强调了赔偿原则的重要性。
  • 核心问题是赔偿金额是否可以超过保险单中约定的金额。
  • 法院澄清了赔偿原则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不能被当事人排除,从而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赔偿原则是所有损害保险的特征,目的是确保事故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利益。

最高法院的结论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声称疾病残疾保险属于损害保险的范围。这意味着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并且赔偿金额必须由保险单本身预先确定。

特别是,法院强调:

  • 损害的定义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内容相关。
  • 损害的货币价值已在保险单中预先确定,不能进一步增加。
  • 赔偿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包含可赔损害的保险类型。

结论

最高法院第10602号判决对疾病残疾保险单中赔偿的限制提供了重要澄清。它重申了赔偿原则的中心地位,这对于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和确保保险系统的稳定至关重要。法律专业人士和消费者理解这些原则如何影响残疾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方式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