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卡萨西翁法院命令(第18222/2024号)为公共行政(P.A.)在私人土地占用方面的责任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点。审查的案件涉及A.A.,他是市政当局在其土地上修建道路和设施的所有者,并提出了关于举证责任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异议的关键问题。
在诉讼中,A.A.对市政当局在其土地上进行公共工程提出异议,声称市政当局在没有适当的公共利益决定的情况下进行。最初,法院驳回了赔偿请求,认为这些土地已经纳入一个受限制的城市规划区。然而,在上诉中,A.A.改变了他的请求,质疑公共利益声明的合法性。
请求的重新定性是被允许的,前提是构成事实与初步申请中的事实一致。
卡萨西翁法院接受了上诉的第一理由,强调了请求重新定性的必要性。事实上,尽管上诉人最初质疑缺乏公共利益声明,但随后质疑了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持了与所附主要事实的相关性。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法院强调,P.A.非法占用财产可能导致赔偿责任,无论是在适当占用还是侵占的情况下。
第18222/2024号判决是关于P.A.在私人土地占用方面责任的重要澄清,以及对质疑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的明确。承认重新定性请求的可能性,同时保持对相同实质事件的关注,为所有者的权利提供了更大的保护,突显了公正审判的重要性。观察这一决定将如何影响未来关于P.A.占用和损害赔偿的争议将是非常有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