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6493号判决:赔偿提议和减轻情节的确认

2024年2月23日,由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6493号判决,在赔偿损失和被告行为相关的减轻情节问题上提供了重要见解。特别是,它澄清了在受害者未接受赔偿的情况下,刑法第62条第6款的减轻情节能够适用的必要条件。

规范背景

所涉及的规范,即刑法第62条第6款,规定当被告提供的赔偿未被受害者接受时,可以承认减轻情节。然而,法院强调,为了适用该减轻情节,必须满足提议以真实提议的形式进行,如民法第1209条及其后续条款所规定。这意味着被告必须存入赔偿金额,并将其置于受害者可支配的状态,从而允许对情况进行周到的评估。

真实提议的重要性

赔偿提议 - 受害者未接受 - 确认刑法第62条第6款的减轻情节 - 条件 - 必须以真实提议的形式进行提议 - 理由 - 事实情形。在情形方面,只有在受害者未接受赔偿的情况下,刑法第62条第6款的减轻情节才可以被认可,前提是被告以民法第1209条及其后续条款规定的真实提议形式进行,存入金额并留给受害者,以便让受害者评估其是否适合赔偿损失,并决定是否接受,并使法官能够评估其合理性及其与被告实际悔改的相关性。(涉及以银行本票方式提供的金额,受害者拒绝接受,法院排除了减轻情节的适用,因为支票未被存入并留给受害者可支配)。

在分析的案例中,法院排除了减轻情节的适用,因为提议是通过未存入的银行本票进行的。这一方面至关重要,因为它突显了被告未遵循必要的程序,以使受害者能够正确评估提议。因此,法院认为,若未存入金额,则该提议在确认减轻情节的目的下无效。

结论

2024年第16493号判决在赔偿和减轻情节方面代表了一个重要的澄清。它明确指出,赔偿提议要有效,必须遵循特定的方式,否则可能不会被法官考虑。这一司法导向促使被告特别关注赔偿提议的形式,因为程序的正确性可能对其刑事责任的评估产生重要影响。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