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与保管:对2018年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分院第6703号裁决的评论

2018年最高法院第六分院第6703号裁决提出了关于由于保管物品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责任的重要见解,特别是在保管方为公共行政机构的情况下。该案件涉及一名摩托车手因路面上油渍的存在而发生事故,引发了关于举证责任和意外事件概念的讨论。

裁决的法律背景

在具体案件中,申请人P.A.要求斯卡法提市赔偿损失,声称事故是由于未标示的粘性物质的存在所造成的。诺切拉因费雷法院驳回了上诉,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保管方的责任。然而,最高法院接受了上诉,强调了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的必要性。

由于保管物品造成的损害责任也适用于公共行政机构,后者必须证明存在意外事件以排除自身责任。

法律原则与举证责任

法院引用了确立的法律原则,根据该原则,在保管物品的责任问题上,保管人(在本案中为公共行政机构)有责任证明存在意外事件以排除自身责任。在缺乏此类证据的情况下,机构对其保管物品造成的损害负责。值得注意的是,意外事件必须是具体的,而不仅仅是推测的。

  • 保管人必须证明损害事件是由外部不可知的因素造成的。
  • 仅仅存在危险不足以排除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保管方无法采取干预措施。

结论

总之,2018年最高法院第6703号裁决代表了对保管领域民事责任原则的重要确认。它强调了保管人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保管人必须证明存在意外事件以避免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将案件发回诺切拉因费雷法院重新审理的决定突显了对特定情况和当事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必要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