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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4年3号民事法院判决(第28558号)的评论:分居时房地产转让的无效性

2024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的第28558号裁定,提供了关于在分居过程中配偶之间进行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有效性的重大反思。该判决实际上探讨了当存在第三方债权人时,此类转让的无效性,揭示了与保护债权人财产权利及配偶之间交易透明度相关的基本方面。

判决的背景

本案涉及A.A.和B.B.,他们面临撤销一项房地产转让行为的请求,该行为根据民法第2901条被认为无效。罗马上诉法院接受了ITALFONDIARIO公司的上诉,宣告该转让无效,认为B.B.在转让时未能证明其财务能力。这个方面对于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裁决的分析

首先,法院确认,从一方配偶向另一方配偶转让房地产,若是为了履行基于协议分居的义务,若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则可以撤销。最高法院强调,评估损害事件时,必须考虑转让方在转让时的财务能力。

将转让定性为无偿或有偿行为,以及损害事件的存在,均为事实判断,无法在合法性审查中进行复审。
  • 法院重申,尽管分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该转让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保障,则其本身不足以证明转让的合理性。
  • 此外,B.B.所声称的财务能力并未得到具体证据的支持,反而与其已记录的经济状况相矛盾。

结论

2024年第28558号最高法院的判决,代表了关于债权人保护需求与配偶在分居时的决定自由之间平衡的重要原则声明。它明确指出,配偶之间的财产交易必须以最大的透明度进行,且在可能损害债权人财产保障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应优先。对转让方经济能力的正确评估因此成为转让行为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而避免配偶权利与债权人权利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