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决第14615号/2020:医疗责任与损害赔偿

2020年7月9日,最高法院作出的第14615号判决涉及医疗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因输血感染HCV的案件。D.S.L.的家属因该病去世,向莱切公共卫生局(USL Lecce)和卫生部请求了基于自身权利和继承权的损害赔偿。

案件及一审判决

在一审中,莱切法院接受了家属的请求,承认了因生物和精神损害而给予的显著赔偿。然而,上诉法院随后部分驳回了请求,将赔偿责任限制在卫生部而非莱切公共卫生局,理由是缺乏过失行为的证据。

由于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直接合同,莱切公共卫生局对家属的责任被排除。

最高法院的理由

最高法院在部分确认上诉法院判决的同时,强调了医疗责任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它重申了以下几点:

  • 合同关系仅存在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排除了对亲属的直接赔偿可能性。
  • 在患者去世的情况下,家属只能根据继承权请求赔偿,而不能基于自身权利。
  • 合同责任限于发生的关系,因此家属不能主张因未直接遭受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审查了赔偿权利的时效,明确规定起算日应从对疾病的知晓之日起计算,而非损害事件的发生日期,这为长期潜伏损害的受害者引入了更大的保护原则。

结论

最高法院第14615号/2020的判决对医疗责任的动态作出了重要澄清。它强调了患者的赔偿权利与其家属的赔偿权利之间的明确区分,并突出了医疗机构过失行为证据的重要性。这一司法导向可能会影响未来医疗责任领域的纠纷,进一步强调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文件和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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