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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决第29883/2024号:关于抚养费和抵押登记的思考

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定,第29883/2024号,提供了关于分居情况下抚养费和财产担保主题的重要反思。特别是,该判决集中讨论了针对抚养义务的抵押登记问题,阐明了合法进行这些登记所需的条件。

判决的背景

本案涉及A.A.,他有义务为三个孩子支付每月的抚养费,以及B.B.,他的前妻,她请求取消对他的不利的两项抵押登记。的里雅斯特上诉法院最初支持了A.A.的请求,认为不存在实际的违约风险。然而,最高法院对这一决定进行了改判,强调必须认真评估违约风险,包括对债务人行为的整体分析。

违约风险原则

法官必须始终审查债权人关于违约风险存在的评估。

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56条第5款,抵押登记必须以存在具体的违约风险为依据。在本案中,A.A.在专业协会中收益份额的减少被认为是这一风险的充分指标。判决明确指出,单纯未履行义务并不足以证明抵押登记的合理性;需要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估。

  • 违约风险必须是真实且有据可查的。
  • 债务人的过往行为必须在当前背景下考虑。
  • 由于抚养义务是定期的,因此法官需要特别关注。

结论

最高法院第29883/2024号判决对抚养义务担保的抵押登记方式进行了重要澄清。它重申了对违约风险进行严格评估的重要性,评估应基于具体的要素,而非仅仅是推测。在未成年人福祉始终应放在首位的背景下,保护分居配偶的财产权利需要一种微妙的平衡,而该决定有助于明确这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