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卡西纳最高法院第5547号裁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重要指引。具体而言,该决定集中于精神损害与生物损害的独立可赔偿性问题,强调对受害者所遭受痛苦的准确评估的必要性。
在本案中,A.A.因道路交通事故获得了13,000欧元的生物损害赔偿。然而,卡拉布里亚雷焦上诉法院排除了精神损害的独立可赔偿性,基于先前的法律导向,强调精神损害是生物损害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避免赔偿的重复。
法院指出,同时认定生物损害和精神损害将导致不允许的赔偿重复。
法院重申了一些关于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
在此背景下,法院接受了A.A.的第一项上诉理由,认为之前的判决未能独立充分评估精神损害,而只是先验地否定了其可赔偿性。
卡西纳的决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法领域代表了一个重要的进步。它强调了对受害者所遭受痛苦进行具体和严格评估的重要性,要求审判法官详细考虑损害的具体后果,避免泛化或机械化。
最后,法院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进行重新评估,强调在损害赔偿中采取更谨慎和个性化的方法的必要性。这一导向可能会对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确保赔偿更加公正和符合实际遭受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