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离婚抚养费:对2024年卡西纳判决第21111号的评论

2024年卡西纳法院第21111号判决为离婚抚养费及其分配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思考角度。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该判决的要点,强调每位律师和相关公民应了解的关键方面。

判决的背景

本案涉及A.A.与B.B.,这对夫妇于1979年结婚,在经过长时间分居后,面临离婚抚养费的问题。的里雅斯特上诉法院最初向前妻承认每月1,100欧元的抚养费,认为尽管经济困难,B.B.并没有足够的手段来维持生活。

上诉人A.A.对这一决定提出了异议,认为夫妻间的经济状况不足以证明抚养费的合理性。然而,卡西纳法院接受了上诉,指出在评估离婚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时存在错误。

离婚抚养费的标准

法院重申,根据1970年第898号法令第5条第6款,离婚抚养费仅在前配偶的经济条件不足且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经济支持的情况下授予。此外,评估离婚时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经济失衡也至关重要,这种失衡可能源于在婚姻生活中一方所做的牺牲。

  • 检查经济差异
  • 分析每位配偶对家庭生活的贡献
  • 考虑任何现有的财产协议
在对婚姻危机的司法定义中,针对请求的平衡补偿性离婚抚养费,法官必须评估在婚姻生活中是否存在涉及财产分配或金钱赠与的婚姻协议。

结论

2024年第21111号判决在离婚抚养费相关法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仔细审查夫妻的经济状况及婚姻期间所做选择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存在现有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离婚抚养费的认可不应是自动的,而应基于对婚姻生活中所发生情况的详细分析。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