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第三部分, 判决, 2019年第29492号: 关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思考

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最高法院第29492号判决涉及有关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问题,特别关注生物损害、灾难性损害和终末性损害的可赔偿性。法院审查了因血液输血感染慢性HCV的受害者案件,并确立了与家庭成员索赔权时效相关的重要原则。本文旨在分析该判决的影响,澄清相关的法律概念及现行法规的正确解释的重要性。

生物损害、灾难性损害和终末性损害之间的区别

法院明确指出,“终末性损害”和“灾难性损害”的概念并没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是用于描述生物损害不同维度的描述性术语。具体而言:

  • 终末性生物损害: 指由于致命伤害导致的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日常活动。
  • 灾难性损害: 代表因意识到自身终末状态而产生的强烈精神损害。
  • 非财产损害: 包括生物损害和精神损害,前提是它们是可证明和量化的,均可获得赔偿。
卫生部对因HBV、HIV和HCV病毒感染而产生的损害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时效的角色

判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涉及赔偿权的时效。法院裁定,在HCV病毒感染的情况下,赔偿权在五年后终止,这也适用于受害者在生前遭受的损害。这对家庭成员尤为重要,因为“继承权”下的损害赔偿权基于请求的及时性。法院认为,由于患者对疾病及其起因的了解,时效期限已过。

结论

2019年第29492号判决为理解非财产损害的可赔偿性提供了基本指导。不同类型损害之间的区别及时效的重要性对法律专业人士和受害者家属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原则的正确适用不仅澄清了受害者的法律地位,还为未来的法律解释和裁决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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