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2017年第30123号裁决,为国际儿童拐骗以及“惯常居所”的定义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方向。此案涉及一位父亲G.R.C.,他反对母亲G.E.未经其同意将儿子带往意大利。法院重申,儿童的惯常居所的确定必须考虑到其实际情况以及其与特定地点的感情联系。
法院明确指出,惯常居所的定义不能仅基于父母未来的计划,而必须反映一种具体的情况。重要的是要考虑儿童大部分时间在哪里度过,以及他发展了哪些关系。在此案中,该儿童大部分生命都居住在意大利,而母亲拥有实际的监护权。
惯常居所应被理解为儿童感情联系的中心所在地。
该裁决基于重要的法规,包括1980年《海牙公约》和欧盟委员会第2201/2003号条例。这些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在国际拐骗的情况下,“惯常居所”的概念必须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来解释。特别是,《公约》第12条规定,要求遣返的诉讼必须在拐骗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提出,但法院强调,遵守这一期限并不排除对案情的实质性评估。
总之,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保护儿童权利以及在所有涉及儿童的决定中考虑其最大利益的重要性。“惯常居所”的定义在这些案件中至关重要,法官必须特别关注儿童的感情联系和其实际情况。2017年第30123号裁决属于旨在确保充分保护卷入父母冲突情况的儿童的判例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