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司法体系根植于旨在平衡保障公正与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原则,其中首要的是人身自由权。羁押措施正是在这种微妙的平衡中发挥作用,它们是在终审判决前限制自由的程序性工具。一个特别复杂且备受争议的问题是,对于一审被判无罪但随后在上诉中被判有罪的被告,是否可以恢复其羁押。最高法院在2025年7月10日公布的第25520号判决中就这一关键问题作出了裁决,提供了值得仔细分析的重要澄清。
该判决的核心问题涉及对《刑事诉讼法》(c.p.p.)第275条第3款与第300条第5款的解释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羁押措施的选择标准,明确规定只有在所有其他强制性或禁止性措施均不充分时,才能采取羁押措施。特别是第3款,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引入了羁押措施的充分性推定,该推定只能通过特定证据来推翻。
而《刑事诉讼法》第300条第5款规定,宣告无罪或不起诉的判决应立即终止人身羁押措施。然而,如果该判决在上诉中被推翻并作出有罪判决,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由A. E.博士担任庭长,D. F.博士担任报告员,就G. G.被告提起的上诉作出了裁决,驳回了其对巴勒莫自由法院2024年12月11日决定的申诉。最高法院确认了恢复羁押的合法性。
最高法院裁决的核心体现在其主旨中,为主办法官提供了清晰的指导。让我们逐字阅读:
对于在一审判决中被宣告无罪或判决无罪后获释,随后在上诉中因同一事实被判有罪的被告,如果根据所涉罪名的性质可以适用法律关于其他强制性措施不充分的推定,则可以恢复羁押。
这一主旨至关重要。它规定,尽管一审无罪判决导致释放,但随后在上诉中因同一事实被判有罪可以证明恢复羁押的合理性。关键在于,这种恢复并非自动发生,而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3款的“其他强制性措施不充分的法律推定”。这意味着,如果上诉判决的有罪罪名属于法律推定羁押措施充分的罪名(例如,有组织犯罪或其他严重犯罪),那么法官就可以恢复该措施,而无需具体证明较轻微措施的不足。然而,重要的是,这种推定必须确实“根据所涉罪名的性质可以适用”,即该罪名属于法律规定的类别。
最高法院的裁决,援引了符合性先例(如2010年第7654号判决),强调了意大利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该体系在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时,也承认保护社会和防止严重犯罪再犯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恢复羁押,并非“预先惩罚”,而是基于危险性判断和犯罪严重性的预防措施,现在已得到二审判决的确认。这种方法符合宪法原则,允许在存在特定羁押需求的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3款的推定并非绝对。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都一再重申,如果能提供具体证据证明羁押需求不存在或较轻微措施已足够,则可以推翻该推定。然而,举证责任在于辩护方。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恢复羁押是合法的,这意味着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推定的充分证据。
总结要点如下:
最高法院2025年第25520号判决重申了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使在一审无罪判决导致释放后,如果随后在上诉中被判有罪且罪名属于激活最严厉措施充分性推定类别的,也可以恢复羁押。这一裁决凸显了个人自由保护与安全和公正需求之间平衡的复杂性。对于律师而言,深入理解这一动态对于为其客户辩护至关重要,尤其是在上诉阶段。对于公民而言,这是对一审判决暂时性的警示,以及对完整司法程序重要性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