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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狗袭击致死:最高法院第 15701/2025 号判决重申饲养者的责任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犬只袭击致人死亡案:最高法院第 15701/2025 号判决重申饲养者的责任

谁来照管一只或多只可能对他人安全构成危险的狗,负有何种义务?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在 2025 年 4 月 22 日第 15701 号判决中给出了明确答复:即使是单纯的饲养者,也承担着一项保障义务,如果未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避免袭击,则需对过失致人死亡负责。此案源于一名路人因逃避被告 G. D. P. 的三只狗(四只狗中的三只)而坠河身亡,这些狗从围栏的缺口逃脱。

案情及诉讼过程

拉奎拉上诉法院认定被告的疏于照管与受害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处其有罪。在最高法院审理期间,辩方声称缺乏具体的过失行为,并辩称围栏的存在已足够。最高法院宣布上诉无效,维持了刑事责任的判决。

  • 指控罪名:根据《刑法》第 589 条过失致人死亡
  • 法律依据:《刑法》第 43 条和第 672 条;关于过失的宪法判例。
  • 一致判例:最高法院 51448/2017 号、18814/2012 号、13464/2020 号。

饲养者的保障义务

法院援引了保障义务的概念,该概念要求对危险源进行管理或控制的人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在具有潜在危险的动物的情况下,此义务转化为:

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即使是动物的单纯饲养者所承担的保障义务,也要求其通过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第三方袭击的措施来控制和照管动物。仅将动物关在私人场所或围起来不足以达到此目的,因为需要将其放置在能够切实防止其逃脱饲养者控制或监管的地方。

换言之,仅仅有“围栏”是不够的:必须持续检查围栏是否完好无损、是否适合动物的习性且没有缺口。饲养者必须预见到可能的结构性缺陷并及时采取措施。法院认为,通过已存在的缺口逃脱是可预见的,因此疏于监管是过失行为。

刑事和民事方面

在刑事方面,该判决巩固了以下观点:当致命事件发生时,《刑法》第 672 条(疏于照管动物)可作为参考性注意义务规范,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特定过失。在民事方面,根据《民法》第 2052 条的责任仍然是独立的且具有客观性质:所有者或饲养者对损害负责,除非能证明不可抗力,而根据此判决,此证明变得尤为困难。

该判决也符合欧盟指令 2019/1937 关于预防原则的精神:管理风险源意味着有义务预防即使是罕见但切实可预见的事件。

结论

第 15701/2025 号判决对所有动物的所有者或饲养者发出了警告:刑事责任并非止于家门。任何照管狗的人——尤其是多只狗的人——必须持续评估约束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狗嘴套、双重围栏、监视)。否则,风险不仅限于行政处罚,还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后果,直至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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