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定(第35308号,2023年12月18日)为离婚抚养费的权利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份额提供了重要的思考视角。通过这一决定,法官重申了保护经济上较弱配偶的重要性,并澄清了现行法规的一些基本方面。
争议涉及A.A.和B.B.,一对已离婚的前夫妇,B.B.请求确认其前配偶的40%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TFR)。罗马上诉法院确认了卡西诺法庭的决定,裁定尽管分居的责任在B.B.身上,但她有权获得TFR。这种情况引发了关于配偶的行为如何影响离婚抚养费和分居后财产权利的质疑。
法院强调,婚姻期间的行为和配偶的经济状况仅在确定抚养费的量时相关。
法院的裁定基于离婚法第12-bis条(法令第898号,1970年),该条款规定有离婚抚养费权利的配偶有权获得另一配偶所获得的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一定比例。该规定旨在承认对婚姻生活所做出的经济和个人贡献,即使在婚姻结束后。值得注意的是,要获得该权利,必须是离婚抚养费的受益人。
最高法院的判决澄清了对TFR份额权利的确认不能仅仅基于请求配偶的行为来否定。它强调了为经济上较弱的配偶提供适当保护的重要性,避免过去的行为损害离婚后的财产权利。在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环境中,确保配偶的权利得到公平和公正的保护,符合团结与社会正义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