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第16760号判决书是理解迟延起诉规定,特别是关于根据第36/2018号法令,某些犯罪行为变为需要起诉才能追究的情况下的重要参考。在此,最高法院就超过刑法典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但又在新法律制度生效前提交的起诉的有效性问题作出了裁决。
第36/2018号法令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可追究性进行了重大修改,使其需要起诉才能追究。这项改革引发了各种解释性问题,尤其是在旧制度和新制度之间的过渡方面。本判决书的要旨如下:
因第36/2018号法令而变为需要起诉才能追究的犯罪行为——在新法令生效前提交的迟延起诉——过渡性规定——适用性——理由。在可追究性条件方面,对于因2018年4月10日第36号法令而变为需要起诉才能追究的犯罪行为,该法令第12条第2款的过渡性规定,在程序进行中,规定了通知受害人以便其行使起诉权,也适用于先前已表达惩罚意愿但已超过刑法典第124条规定期限的受害人,因为对可追究性条件的评估是基于新法律制度生效的时刻,而在此之前的任何与起诉不符的程序性不规则,在当时并不需要起诉即可追究,因此不予考虑。
总而言之,法院澄清,即使起诉已迟延提交,如果程序仍在进行中且已表达了惩罚的意愿,该起诉也可以被视为有效。
这项裁决对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可追究性条件涉及:
该判决基于先前的判例,证实了一种旨在保障犯罪受害者获得司法救济权利的解释方向。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这些动态对于能够充分咨询客户至关重要。
总之,第16760号判决书(2023年)对迟延起诉及其在新法律背景下的有效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最高法院对受害人给予了特别关注,确保程序上的不规则不会妨碍行使起诉权。法律从业者必须牢记这些发展,以正确处理起诉案件,从而确保其客户得到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