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19 日,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发布了第 10996/2025 号裁决。尽管该裁决宣布 L. K. 的上诉不可受理,但它再次深入探讨了两个经常被混淆的补救措施:撤销判决和恢复上诉期限。该裁决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具有直接实用价值的见解。
上诉人声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420-bis 条,要求撤销缺席判决。法院在驳回上诉时,在其理由中重申了区分这两种制度的标准,为律师实务提供了真正的指南。
在提起上诉方面,撤销判决与恢复上诉期限在性质、适用范围、“诉求”和可实现的效果方面有所不同。(在理由中,法院在阐述区别时指出:关于适用范围,撤销请求可以在缺席审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420-bis 条规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提出;而恢复请求则不能在通知已送达被告本人或其授权人,或被告明确放弃出庭或放弃主张可能存在的合法阻碍的情况下提出;关于证据对象,在第一种情况下,请求人有义务证明缺席判决是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420-bis 条规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请求人有义务证明其未实际知悉诉讼;关于效果,撤销判决与恢复上诉期限不同,它会导致诉讼回溯到发生无效的阶段)。
简单来说,该判决强调撤销和恢复是不可互换的:前者旨在“倒带”诉讼,当缺席判决被非法宣布时;后者仅允许追回错过的上诉期限,而不影响实体判决。
撤销判决(《刑事诉讼法》第 629-bis 条)的目的是使意大利的程序与欧盟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保持一致,后者将被告的有效参与置于中心(参见 Sez. U, 36848/2014)。另一方面,恢复上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175 条)经过“Cartabia 改革”(第 150/2022 号法令)的修订,以确保合理期限与辩护权之间的平衡。
在今天发布的裁决之前的重要判决中,值得注意的是 Cass. 23882/2014、12630/2015、10000/2017 和 20899/2023,这些判决都明确区分了这两种制度。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选择正确的补救措施至关重要。在提出撤销请求之前,必须核实:
如果出现向被告本人送达或明确放弃出庭的情况,则撤销请求将被排除,辩护必须转向恢复上诉期限,证明未实际知悉。
第 10996/2025 号裁决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提醒:混淆撤销判决和恢复上诉期限可能会损害整个辩护策略。了解每种制度的前提条件、负担和效果,可以保护参与诉讼的权利,而不会不必要地加重申诉制度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