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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公室秘密与局外人的责任:对Cass. pen. 判决书号 11498/2025 的分析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揭露公务秘密与外部人员的责任:对Cass. pen.判决书第11498/2025号的分析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在2025年3月21日发布的第11498号判决书中,再次探讨了公务秘密与犯罪(即所谓的extraneus)的外部人员共犯之间的微妙关系,该犯罪由意大利刑法第326条规定。本案源于佛罗伦萨审查法院的一项裁决,该裁决被无发回重审地撤销,该裁决认为S. I.作为秘密信息的私人接收者负有责任。最高法院在援引了既定的判决(Sez. U.,第420/1981号)并强调了已统一的判例后,为法律从业者和日益关注信息资产保护的公共机构设定了明确的界限。

法律框架:意大利刑法第326条和第110条

意大利刑法第326条惩处“法律允许以外”揭露公务秘密的公职人员。私人何时也可能承担责任?答案在于意大利刑法第110条(犯罪共犯):外部人员如果物质上或道义上参与了非法行为,则应受惩罚。本判决明确指出,仅仅从接收信息中获益本身并不构成任何共犯。需要有额外的因素:促使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怂恿或压力。

关于揭露公务秘密,外部人员共犯的成立要求其不仅仅是接收信息,而且还怂恿或诱导公职人员实施揭露行为,仅仅向第三方披露被保密的信息不足以构成犯罪。

因此,法院解释说,私人只有在对公职人员发挥了积极的推动或施压作用时,才成为同谋。没有这种道义(或物质)贡献,就缺乏意大利刑法第110条所要求的必要主观因果关系。这一原则保护了两个方面:行政行为的保密性以及惩罚范围的确定性,避免了对纯粹被动行为的刑事定罪。

从理论到具体案例:如何证明怂恿?

最高法院敦促初审法官寻找私人积极行为的象征性证据。一些事实指标可能包括:

  • 证明施压或索取信息的先前沟通;
  • 向公职人员承诺或支付的经济利益;
  • 获取机密信息的既定策略;
  • 双方之间稳定和持续的参与。

没有这些指标,仅仅知道信息在刑事上是无关紧要的,尽管它可能构成其他责任(例如纪律或民事责任)。

判例比较

该判决与一致的判例(Cass. 34928/2018;47997/2015)保持一致,并与那些认为仅仅向第三方披露就足够了的相反判例(Cass. 15489/2004)区分开来。这种转变基于保护刑事责任的个人化原则(意大利宪法第27条)以及对欧洲关于合法性(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的公约价值观的呼吁。法院倾向于限制性解释,这与斯特拉斯堡法院关于对犯罪规范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的要求一致。

结论

第11498/2025号判决为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指南:接收公职人员机密信息的私人不会自动构成犯罪。必须证明一种因果贡献——怂恿或诱导——导致了秘密的泄露。对于辩护方而言,这为调查信息获取的实际方式打开了空间。对于公共行政部门而言,该判决提醒了内部协议的重要性,以追踪每一次数据请求,从而预防非法行为。最终,所确立的原则平衡了惩罚的需要与基本权利的保护,为外部人员的刑事责任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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