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最近对刑法第600-ter条第1款第1项的宪法合法性进行了干预,该条款规范了利用未成年人制作色情材料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法院关注了对较轻微案件未规定减刑的情况,声明这一遗漏与宪法第3条和第27条相悖。
刑法第600-ter条规定了对任何制作儿童色情材料者的严厉惩罚,反映了该犯罪的严重性。然而,该条款并未考虑对被认为是“轻微”案件的减刑,这一缺失引发了批评并导致了宪法合法性问题。
法院指出,违反了平等原则(宪法第3条)和刑罚的教育目的原则(宪法第27条)。在缺乏减刑的情况下,未考虑具体案例的特殊情况,以相同的方式对待可能在严重性和背景上有显著差异的情况。
“平等并不意味着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一致。”
违宪声明重新定义了法规框架,促使人们反思刑罚在与犯罪严重性相关方面的适当性。法院强调了一个不仅是惩罚性的,而且是教育性和相称的刑事系统的重要性。
这一判决代表着朝着一个更加公正和尊重宪法权利的刑事系统迈出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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