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法律体系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在法庭上起诉和辩护,即使是那些没有必要经济能力的人。为此,设立了国家资助制度,这是保障贫困者获得司法救助的基本制度。然而,这项福利的应用有时会产生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双方都获得此类援助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14 日的第 18187 号判决中,就此类敏感情况下的诉讼费用赔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处理了一名被告和一名均获得国家资助的民事原告的案件。
提交给最高法院的问题涉及一项刑事诉讼,其中被告 N. S. 先生被判赔偿民事原告的损失。然而,双方都获得了国家资助的福利。一审判决还判令被告向民事原告支付诉讼费用。被告的辩护律师对该判决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既然双方都获得了国家资助,费用应完全由国库承担,被告不得追偿。
关于国家资助,获得资助的被告在被判赔偿同样获得资助的民事原告损失的情况下,还必须被判令向国库偿还民事原告支付的诉讼费用,因为这些费用不能由国家承担。(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适用 2002 年 5 月 30 日第 115 号总统令第 110 条第 3 款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541 条规定的普遍败诉原则)。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因为它确立了一个明确的原则:即使被告获得了国家资助,如果被判赔偿同样获得国家资助的民事原告的损失,被告也不能免除偿还民事原告支付的诉讼费用的义务,但这种偿还应支付给国家,而不是直接支付给民事原告。换句话说,国家已经为胜诉的民事原告垫付了费用,有权从败诉的被告那里收回这些费用,即使被告也获得了资助。其逻辑简单而有力:败诉者支付费用的败诉原则并未失效。改变的是付款的接收方,即国库。
由 G. V. 女士担任主席、G. N. 先生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支付费用的判决。该决定基于对规范国家资助和普遍败诉原则的法律的仔细解释。特别是,法院援引了两个法律支柱:
因此,法院重申,获得国家资助并不免除败诉并被判赔偿的一方承担诉讼费用的义务,而只是将偿还的受益人从另一方转移到国库。这种机制确保了辩护权与不给公共财政造成不合理负担的需求之间的平衡。
这项裁决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获得国家资助的被告来说,这意味着即使被判赔偿同样获得资助的民事原告的损失,仍将产生法律费用的经济负担,尽管是支付给国家的。对于民事原告而言,判决确认,尽管获得了资助,但在胜诉的情况下,他们将确信国库垫付的费用将从败诉方收回,从而增强了对司法系统的信心。法院引用了多项符合此观点的先前判决,例如第 33630/2022 号和第 48907/2016 号,这表明了这一司法方向的稳固性,该方向也源于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裁决(第 5464/2020 号)。
最高法院第 18187/2025 号判决是程序法和国家资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重申了败诉原则是我们法律体系的基石,即使在双方都获得国家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看似复杂。该裁决强调了在平衡所有人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与保护公共资源的需求之间的必要性。最终,犯下不法行为并被判赔偿的人,即使不富有,也必须为司法成本做出贡献,以造福于保障受害方辩护的国家。这一原则加强了个人责任和整个司法系统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