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家庭中最弱势的成员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绝对优先事项。在此背景下,刑法第572条规定的家庭虐待罪尤为重要,特别是当欺凌行为发生在未成年人面前时。最高法院在2025年3月11日公布的最新第9802号判决中,对“在未成年人面前”实施犯罪加重情节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关键性解读,澄清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
家庭和同居者虐待罪惩罚任何虐待家庭成员或同居者,或受其权威管辖、或因教育、教学、护理、监督或监护原因委托给其、或因职业或技艺原因委托给其的人。这是一种惯常犯罪,通过一系列的侵害行为(包括身体、心理、经济上的)来完成,这些行为造成了压迫和痛苦的氛围。刑法第572条第2款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在未成年人、孕妇或残疾人面前或对其造成损害时”实施,则构成特定加重情节。这一加重情节反映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为受害者特别脆弱。
最高法院就此问题进行的解释涉及“在未成年人面前”的确切含义。未成年人是否必须亲眼目睹暴力行为?还是间接感知就足够了?第9802号判决由第三刑事庭作出,报告人为G. D.博士,明确无误地回答了这个问题,驳回了被告M. P.M. E.对2023年12月13日罗马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
关于家庭和同居者虐待罪,犯罪行为“在未成年人面前”实施的加重情节的构成,并不要求未成年人亲眼看到欺凌行为,只要他们能够感知到这些行为就足够了。(案例涉及一名未成年人在家中熟睡,被受害者的尖叫声吵醒,并开始哭泣)。
这一判例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最高法院规定,未成年人不必成为暴力的“目击证人”。只要他们能够“感知”到欺凌行为,即使不是直接看到,也足够了。案例中提供的例子很有代表性:一个未成年人在另一个房间睡觉,但被受害者的尖叫声吵醒并哭泣。这种情况,即使没有直接目睹,也完全构成了加重情节。因此,法院承认这些事件即使在未成年人没有亲临暴力现场的情况下,也会对儿童产生深刻的心理和创伤影响。造成创伤的不是看到,而是意识到,即使只是通过听觉或情感上的感知,正在发生一些严重而可怕的事情。
这一判决符合一贯的判例,即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作为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地位,尤其是在家庭环境中,那里应该是他们最大的避风港和安全区。刑法第572条旨在保护受害者的身心完整和家庭环境的安宁,而未成年人即使只是感知到暴力,也会严重损害这些价值观。
最高法院2025年第9802号判决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未成年人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最高法院重申,感知到欺凌行为(而不仅仅是直接看到)足以构成“在未成年人面前”实施犯罪的加重情节,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法律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并更严厉地惩罚那些破坏家庭安宁的人。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理解和应用这些原则对于为受害者提供有效和敏感的保护至关重要,确保司法能够考虑到最无助者所遭受的创伤的复杂性和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