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 2024 年 10 月 2 日第 36585 号判决,就欺诈性破产案件中董事的责任提供了重要的反思。在此案件中,一家建筑公司的女董事因未能履行其税务和社保义务而被判有罪,累积的债务导致公司破产。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确认了其犯有《破产法》第 223 条所规定的欺诈性破产罪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构成欺诈性破产,不一定需要有直接导致破产的意图。只要能证明欺诈性行为导致了可预见的破产状况即可。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可能包括:
在存在“双重符合”(包括理由分析)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不必对所有当事人的主张进行深入分析。
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女董事长期不履行税务和社保义务构成欺诈行为,因为这增加了公司的债务负担,并使其破产可预见。法院强调,不作为行为应被视为欺诈性行为的组成部分,从而确认了该女董事的责任。判例重申,明知采取了对企业经济健康有害的行动,就足以构成欺诈。
第 36585/2024 号判决强调了董事在管理公司财务时进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其管理决策的后果,尤其是在经济危机背景下。短期内看似有利的决策,长期可能导致严重的责任,本案即为明证。董事必须始终遵守现行法规,以避免承担刑事和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