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并于2024年3月7日发布的最新判决第28659号,就上诉状的提交方式,特别是关于指示用于接收法律通知的送达地址的义务,提供了重要的反思。本案围绕被告人L. V.展开,其上诉因缺乏必要的送达地址声明而被宣布不可受理,这引发了对程序规则正确适用的疑问。
判决的核心问题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款第3项,该条款规定,在提交上诉状时,必须指明用于接收通知的送达地址。此项规定旨在确保各方能够及时获知案件的各个阶段,避免不确定情况,并保障辩护权。
未声明或选择送达地址的上诉状不可受理——即使在可上诉期限内,后续提交了附有送达地址声明或选择的上诉状——亦不予考虑。理由:在提起上诉方面,未声明或选择送达地址的上诉状将被视为不可受理,即使在可上诉期限内提交了附有送达地址声明或选择的上诉状。后者仅是对原上诉状的重复,旨在通过上述附带声明来规避《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款第3项的“目的”。
此要旨明确指出,即使提交了新的附有送达地址声明的上诉状,也不能弥补第一个上诉状的缺陷。因此,法院强调了程序性文件提交的正式性和时效性。
此判决对法律实践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总而言之,意大利最高法院2024年第28659号判决是上诉案件领域的一项重要先例。它不仅强调了刑事诉讼中形式要求的重要性,还强调了正确指示送达地址的必要性,以确保辩护权和法律通知的透明度。因此,律师和参与诉讼的各方必须注意这些规定,以避免在法律程序中遭受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