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于2024年6月20日发布的第17122号最新判决,就普通撤销权(azione revocatoria ordinaria)以及合同管辖法律条款的效力问题提供了重要澄清。特别是,该判决侧重于此类条款对债权人的可对抗性,强调这些条款不能限制那些为保护自身财产利益而提起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权利。
本案涉及一项将不动产注入一家英国法公司(società di diritto inglese)的行为,并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901条提起了撤销权诉讼。法院裁定,根据1980年《罗马公约》(Convenzione di Roma)第3条确定的合同适用法律条款,仅在合同双方之间有效,在普通撤销权诉讼中,不能对抗受损的债权人。
换言之,法院排除了内部合同规定可以限制债权人使其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无效的撤销权的效力。这一立场基于普通撤销权不等于合同无效之诉,而是旨在保护债权人免受欺诈或损害性行为的财产的原则。
债权的存在、“损害事件”、“欺诈意图和损害知情”)一般而言。根据1980年《罗马公约》第3条订立的合同管辖法律条款,仅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901条提起普通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以使其包含该条款的法律行为对其无效。这是因为撤销权诉讼不等于主张无效之诉,也不等于依据该公约第10条要求返还标的物的诉讼。
本判决属于明确的法律框架,包括规定普通撤销权的意大利民法典第2901条,以及确立国际私法原则的1995年第218号法律。因此,法院确认了在涉及合同义务的争议中,意大利法律和1980年《罗马公约》的适用性,并规定合同条款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总之,2024年6月20日第17122号判决是对保障债权人财产权利必要性的重要提醒。意大利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关于管辖法律的合同条款不能被用来规避撤销权诉讼,从而确保了对欺诈行为的更大程度的保护。这一原则不仅加强了债权人的地位,也有助于确保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符合欧洲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