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司法管理引入了改变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1 月 21 日(2025 年 3 月 17 日存档)的第 10459 号判决中,就刑事上诉审理中请求口头审理的期限提供了关键澄清,强调了对辩论权的保护。这是一项对律师、被告以及正当程序原则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
2020 年 10 月 28 日第 137 号法令第 23-bis 条规定了刑事庭审的进行方式,通常规定非参与式的庭审程序,除非当事人提出请求。本案涉及被告 A. B.,其上诉庭审最初定于秘密会议进行,后因“组织需要”被佛罗伦萨上诉法院依职权延期。辩护方随后就新的日期提出了口头审理请求。问题在于,该请求是否迟延,因为期限是根据原定日期还是延期日期计算。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庭长 F. M. C.,报告员 V. P.)撤销了佛罗伦萨上诉法院 2024 年 6 月 20 日的判决,无需发回重审,并确立了一项关键原则:
在上诉审理中,根据疫情紧急规定进行审理,因组织原因而依职权延期至固定日期,且第一次庭审未进行任何诉讼活动(因未请求口头辩论而定于秘密会议),并不导致口头审理请求的迟延,只要该请求是根据 2020 年 10 月 28 日第 137 号法令(经 2020 年 12 月 18 日第 176 号法律修订后生效)第 23-bis 条第 4 款规定的期限提出的,该期限应根据延期日期计算,而不是根据最初确定的庭审日期计算。因此,以非参与式秘密会议程序进行的审理,因违反辩论权而构成一般性中期无效,可通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来主张。
实际上,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原定为秘密会议的上诉庭审因故被依职权延期且未进行诉讼活动,那么只要在新的延期日期前 15 天内提出,要求进行口头辩论的请求就不过期。这加强了辩论权(宪法第 111 条,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如果尽管及时提出了请求,但仍以非参与式秘密会议程序进行审理,则构成一般性中期无效,可通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来主张。
这项裁决澄清了关于期限的解释不确定性,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加强了辩论权的中心地位。最高法院重申,依职权延期不能阻止行使口头审理权,只要该请求是相对于新日期及时提出的。这是对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和充分遵守辩论权的警示,辩论权是任何民主司法系统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