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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件伪造和形式要求:Cassazione n. 16012/2025 澄清“无害伪造”的界限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伪造公共文件及形式要件:最高法院第 16012/2025 号判决澄清“无害伪造”的界限

在最近的第 16012/2025 号判决(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存档)中,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再次探讨了伪造公共文件罪(根据意大利刑法第 476 条和第 479 条)的界限,特别是备受争议的“无害伪造”概念。此案涉及一名由不动产执行法官委托的公证人,他证明在两名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法院内起草了拍卖记录,但这一情况被证明并非属实。在 P. B. 主持、M. B. 担任报告员的法院干预下,上诉法院的判决被“仅就民事效力而言”撤销,但犯罪的成立得到了确认。

判决的事实背景

该事件源于罗维戈地区公证委员会(C. N. D. R.)对 G. M.(一名负责处理一系列司法拍卖的公证人)提起的上诉。在操作记录中,被告人注明:

  • 有两名律师作为证人出席;
  • 文件“在罗维戈法院内”起草;
  • 拍卖的日期和时间。

调查显示,公证人从未去过法院,这两名专业人士也未出席。威尼斯上诉法院认为该伪造“缺乏侵害性”;而最高法院则强调了该文件的公共重要性,该文件旨在保证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法律规则:形式要件与无害伪造

当伪造不仅涉及文件旨在证明的内容,还涉及证明的必要形式要件,如出庭人员、文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且这些要件由公职人员证明时,即可构成伪造公共文件罪。(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公证人伪造“无害伪造”不成立,该公证人由不动产执行法官委托,他证明在两名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法院内起草了不动产拍卖记录,而他并未去过该地点)。

该判决明确指出,伪造公共文件不仅限于实质性数据的篡改(价格、中标人、当事人身份),还包括形式要件,因为:

  • 时间、地点和出庭人员是公证文件特权证明力的组成部分;
  • 公职人员的证明(根据意大利刑法第 357 条)旨在保证程序的确定性;
  • 对这些要素的篡改会损害公众的信任,对第三方造成潜在损害。

因此,当虚假证明涉及法律视为 essential 的数据时,不能援引“无害伪造”的概念(传统上被理解为不损害受保护利益的伪造)。法院引用了符合此观点的先例(Cass. n. 5896/2021, 11753/2020),巩固了严格的判例。

对公证人和专业人士的操作影响

该判决为司法拍卖领域的从业人员,以及更广泛地说,为所有公职人员提供了反思的素材:

  • 操作可追溯性:必须能够证明,包括通过数字工具,在指定地点实际出现。
  • 刑事和民事责任:“仅就民事效力而言”的撤销并不排除对受损方的赔偿责任。
  • 专业培训:专业协会应向其成员更新最新的判例,以预防高风险行为。

结论

最高法院第 16012/2025 号判决加强了对公共信任的保护,将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到仅涉及文件真实性的形式伪造。其传达的信息很明确:公职人员所证明的每一个数据的准确性对于文件的有效性和公民的信任至关重要。因此,公证人和专业人士必须绝对严谨,否则将面临伪造公共文件罪的指控以及随之而来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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