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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最高法院与担保人的责任(判决书号 10460/2025)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工伤事故:最高法院与担保人的责任(判决书第 10460/2025 号)

工作场所的安全是我们法律体系的基石,但在发生事故时确定责任可能很复杂。刑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1 月 21 日的第 10460 号判决书(2025 年 3 月 17 日存档)中提供了重要的澄清,重申了每个承担担保责任者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这项判决涉及被告 A. R. Andrulli,由 F. M. Ciampi 担任庭长,V. Pezzella 担任报告员,对所有参与事故预防的个人发出了重要的警告。

担保责任:独立义务

在劳动刑法中,“担保责任”是指有法律义务阻止发生损害事件(如事故)的人。通常,这种责任由多个人承担(雇主、主管、车间主任或班组长等负责人),每个人都有特定的职责和权力。该判决正是在处理因执行他人指示而导致违约时的责任问题。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不遵从的义务

该判决的核心内容在其要旨中得到了清晰的阐述,强调了工作场所安全方面个人责任的不可推卸性。

在工作场所事故预防方面,每个承担担保责任者,即使有多名,都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保护义务,因此,未能采取事故预防措施的责任应归咎于每个担保人。(在本案中,指定工厂负责人以采取规避预防措施的做法被认为不足以免除其下属的责任,车间主任、班组长和副班组长有义务不遵从并举报存在危及工人安全的做法)。

这一说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法院裁定,安全责任不能被分割或转嫁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即使上级(如工厂负责人)发布了规避事故预防法规的指示,其下属——车间主任、班组长和副班组长——也不能自动免除其过错。他们有明确的“不遵从的义务”,并有责任“举报存在危险的做法”。这一原则强化了担保责任意味着积极和独立的监督和干预义务的观点,这种义务不能被违反安全法规的命令所取消。该判决援引了《刑法典》第 40 条和第 41 条,强调了每个担保人的不作为可能与损害事件(所谓的累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

对预防的影响和义务

这项判决的实际影响对公司和工人来说意义重大:

  • 个人责任:每个担保人都必须以勤勉和自主的方式行事,核实程序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 异议义务:在收到危险指示的情况下,负责人有义务反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问题。
  • 持续培训:所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人,从主管到负责人,都必须充分了解其义务。

该判决遵循了既定的判例(也参考了之前的判决要旨第 24372/2019 号、第 6507/2018 号和第 928/2023 号),加强了对健康和安全的保护,符合第 81/2008 号法令以及关于人身伤害的《刑法典》第 583 条和第 590 条的规定。

结论:积极安全文化的警示

刑事最高法院第 10460/2025 号判决书发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要求建立一种不容走捷径的安全文化。它重申,事故预防是一项首要且不可推卸的义务,由每个因其职位而有权力和义务进行干预的个人承担。对公司而言,这意味着不仅要投资于设备和程序,还要投资于其主管和负责人的培训和意识,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安全“哨兵”,随时准备干预并举报任何可能危及工人安全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安全和受保护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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