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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务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披露:最高法院第 9823/2025 号判决界定了刑事责任范围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银行财务报表中的虚假公司信息:最高法院第 9823/2025 号判决界定了刑事责任范围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布的第 9823 号判决中,再次审视了国际会计准则与公司机构刑事责任之间的微妙交叉点。该案件涉及一家银行对金融工具的错误分类,鉴于受监管中介机构强制采用 IAS/IFRS 的背景,这是一个极其现实的问题。

案情:AFS 证券被注册为 HTM

被告 E. B.,作为一家银行的董事,在其财务报表中将某些证券列为“持有至到期”(Held To Maturity – HTM)投资。实际上,在购买时,这些工具被归类为“可供出售”(Available For Sale – AFS)。此举阻止了记录与购买日期和会计年度结束之间产生的公允价值损失相关的负准备金

《民法典》第 2622 条规定的犯罪范围

法院将此行为定性为虚假公司信息,该罪名由第 39/2015 号法令修订,现在即使信息可能具有误导性也会受到惩罚。判决强调,未进行“重新分类”(IAS 39 第 14 条)构成不真实陈述,无论是否有意分配虚假利润。为此,最高法院援引了第 3397/2013 号先例。

在公司犯罪方面,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HTM)并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实际上在购买时被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在未进行明确重新分类并因此未能记录与证券“期间”价值损失相关的负准备金的情况下,构成虚假公司信息罪。

评论:该判决强调,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仅仅遵守 IAS/IFRS 原则的形式是不够的;重要的是交易的经济实质。如果证券的原始目的为 AFS,则将其转为 HTM 需要专门的决议和充分的补充披露。否则,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和监管机构——将收到对银行资本稳健性的扭曲印象,从而使该行为具有刑事相关性。

监督机构的责任

该判决为公司法专业人士提供了有用的见解:

  • 董事:有义务确保正确应用 IAS/IFRS,否则将构成犯罪的客观要素。
  • 监事和审计师:负有特殊的监督义务;未能报告可能导致共犯或根据《民法典》第 2407 条承担责任。
  • 合规官:需要内部程序来防止不当的重新分类并确保及时的减值审查。

此外,还不能忽视根据第 231/2001 号法令对实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可能性:虚假的社会沟通可能构成第 25-ter 条规定的前提犯罪。

结论

第 9823/2025 号判决属于一个日益严格的司法趋势,旨在维护银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法院的讯息很明确:会计标签不能掩盖经济现实。为避免刑事后果,公司机构必须确保透明的披露,以充分的理由支持重新分类,并及时记录负准备金。在市场波动和加强监管的背景下,会计合规性成为保护实体及其董事的必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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