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再次审议了关于暂缓执行及其根据刑法第 168 条第 1 款第 1 项撤销的、从未平息的主题。通过 2025 年 2 月 26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3 日)第 12847 号判决,刑事第一庭重申了一个原则,该原则既关系到法律从业者,也关系到那些受益于暂缓执行刑期、并对因新判决而丧失资格的风险感到担忧的人。
被告 G. F.,此前已获得暂缓执行的优惠,因在刑法第 168 条规定的五年期限内犯有另一项罪行而受到审判。诺切拉·因费里奥法院已下令撤销暂缓执行:辩护律师认为新判决尚未最终确定。最高法院引用了 2024 年的判决和第 7551/1998 号大审庭的判决,驳回了上诉,确认了限制性立场。
关于暂缓执行刑期,根据《刑法》第 168 条第 1 款第 1 项作出的撤销,原因是自授予暂缓执行的判决最终确定之日起五年内犯有另一项罪行,并不要求确认新罪行的判决在同一期限内最终确定。 该原则的含义是清晰的:重要的是犯罪事实,而不是其认定的稳定性。一旦被认定——即使是未经最终确定的判决——被告在五年内犯有新的罪行,执行法官(《刑事诉讼法》第 674 条)就必须下令撤销暂缓执行。如果后来在后续审级中该认定被推翻,最终确定可能会影响可能的恢复期限。
暂缓执行刑期制度,由《刑法》第 163-168 条规定,旨在通过避免服刑,鼓励被判刑者改造,前提是他在一定时期内(试用期)保持无可指责的行为。因此,立法者与国家和被判刑者之间达成了一项协议:如果违反协议——犯有同类罪行或轻罪——信任就会破裂,刑期将立即执行。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监控时间至关重要:仅仅是上诉的悬而未决并不妨碍撤销,但之后可能的无罪释放将要求及时采取行动以恢复暂缓执行。在控方方面,该判决提供了一条简化的途径:只需一审判决即可要求执行法官宣布取消资格。然而,被告必须意识到,任何犯罪行为,即使仍在审理中,都会危及暂缓执行。
最高法院第 12847/2025 号判决加强了暂缓执行的预防功能,将撤销与漫长的等待最终判决解绑。由此得出的信息很明确:诉讼“协议”要求行为不受新犯罪的干扰,而与认定的最终性无关。律师事务所和司法从业者需要谨慎处理执行后果,并知道在此阶段,对被告的保护主要在于及时提起上诉,并在认定随后消失时要求撤销执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