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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4年第19246号判决的评论:解约权与不履行的角色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4年第19246号判决的评论:撤销权和违约的作用

2024年7月12日第19246号判决就合同撤销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见解,深入探讨了根据《民法典》第1385条行使此权利的必要条件。特别是,法院澄清,决定撤销合同的一方不得违约,这一原则根植于维持合同双方之间平衡的必要性。

撤销权及其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的撤销权允许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判决重申:

  • 撤销方必须履行其义务。
  • 事实审法官有权认定是否存在违约及其相关性。
  • 有必要评估违约是否导致合同平衡发生重大改变。

事实审法官的作用

判决的一个关键方面是事实审判的重要性。事实上,认定撤销方违约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法官必须进行全面且成比例的评估。法院强调,此类认定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且可以涉及:

根据《民法典》第1385条第2款行使撤销权 - 前提条件 - 撤销方无违约 - 必要性 - 评估标准 - 事实审法官的认定 - 后果。关于行使《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一方不得违约,对其违约的认定属于事实审法官的职权范围,如果理由充分则不可审查,在认定违约时必须考虑到未履行部分义务相对于整体的价值,并根据比例原则进行评估,需要通过对双方行为的全面和整体评估来确定,是否由于撤销方的违约,给对方造成了合同平衡的重大改变,或者相反,这种改变并非由对方违约引起。

结论

2024年第19246号判决代表了合同法领域的重要澄清,明确了违约方不得行使撤销权。法官的评估必须仔细且有充分的理由,在合同双方的平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判例方向为面临类似情况的人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强调了在合同关系中遵守忠诚和善意行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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