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24年4月22日第10856号裁定因其在企业扶持领域的重要性而引起关注,该领域受1992年第415号法令(后经同年第488号法律转化)管辖。此项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了企业为获得此类补贴所必需的条件,并特别关注了投资启动的时间性。
法院裁定,为获得法律规定的补贴,申请必须涉及在提交申请之日次日开始启动的投资计划。这意味着企业在正式申请扶持之前不得启动其项目,否则将面临已授予利益的撤销。
根据1992年第415号法令(经1992年第488号法律转化)的企业扶持——先决条件——投资计划自提交申请之日起次日启动——时间认定——内容——目的。关于根据1992年第415号法令(经1992年第488号法律修订转化)的企业扶持,根据2000年7月12日欧洲委员会的决定,并经2000年7月14日工业部部长令采纳,适用于2000年至2006年期间,旨在获得补贴的申请必须涉及在提交申请之日次日开始启动的投资计划,否则,尽管已授予的利益仍应被撤销。在此前提下,相关的时间认定不应仅限于检查构成计划物质实施的工程的执行情况,而应包括任何能够证明项目启动的活动,即使是谈判性质的活动,以核实投资决策与补贴之间是否存在直接联系,以及作为国家援助的扶持是否在实践中履行了其特有的激励功能。
这项判决至关重要,因为它确立了一个时间清晰的原则。仅仅提交扶持申请是不够的;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必须在之后才开始,这一点至关重要。此外,时间认定不应仅限于实际工程,还必须包括其他证明项目启动的活动。
总之,2024年第10856号裁定是打算获得公共补贴的企业的重要参考。最高法院明确指出,遵守投资启动的时间和方式对于避免扶持被撤销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必须特别注意这些方面,以免损害其获得公共资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