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1 月 14 日第 49959 号判决书就通过窃听获得的证据的不可用性提供了重要澄清,特别是在授权或延期令存在理由缺陷时。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属于一个复杂而敏感的法律背景,其中被告的权利保护与调查需求相冲突。
本案涉及上诉人 A. C.,他在合法性审查阶段提出了与窃听证据不可用有关的问题。根据法院的说法,窃听操作结果的不可用性可以在合法性审查阶段首次提出,但前提是上诉人必须附上授权令,特别是如果这些命令未被移交至审查法院。
授权或延期窃听令的理由缺陷——在合法性审查阶段首次提出的不可用性——可接受性——命令未移交至审查法院——上诉人的附带义务——存在。关于窃听,因授权或延期令缺乏理由而导致的窃听操作结果的不可用性,如果未在审查法院提出异议,则可以在合法性审查阶段首次提出,但提出异议的一方有义务附带命令本身,如果这些命令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09 条第 5 款移交至审查法院,因此未送达最高法院。
这一最高原则强调了窃听授权令中理由的重要性。法院裁定,如果未在审查阶段提出关于不可用性的异议,上诉人仍必须证明命令未被移交才能要求证据不可用。
第 49959 号(2023 年)判决书属于旨在确保尊重被告基本权利的判例法。法律专业人士必须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判例法在不断发展,本判决书代表了处理刑法和被告权利辩护的律师的重要参考点。
总之,第 49959 号(2023 年)判决书为反思司法需求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提供了重要机会。律师必须始终了解判例法的最新发展,以确保为客户提供有效且尊重其权利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