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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罪判决的审查:根据最高法院(2025年第11628号判决)的规定,“新证据”的含义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对定罪判决的复审:根据最高法院(2025年第11628号判决)的定义,“新证据”是什么?

意大利司法系统在追求法律确定性的同时,也为纠正司法错误提供了特殊机制。其中,对定罪判决的复审是保障实质正义的基本保障。然而,获得此项工具的途径受到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新证据”的性质方面。最高法院在2025年2月26日第11628号判决中就这一敏感问题作出了裁决,提供了值得仔细分析的关键解释。

刑事诉讼中的复审:一项特殊工具

复审是《刑事诉讼法》第630条规定的非常规上诉方式。它无意像上诉那样重新审查案件的实质,而是旨在推翻已生效的定罪判决,当出现表明判决不公的证据时。允许复审的明确情况包括,除其他外,发现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单独或与已获得的证据结合起来,证明被定罪者应被无罪释放。最高法院的裁决正是集中在“新证据”的概念上。

“新证据”的敏感问题:最高法院的解释

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被告人 G. A.,其在博洛尼亚上诉法院的复审申请被裁定为不可受理。核心问题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0条第1款c项,将一项证据定性为“新证据”。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11628号判决(庭长 B. U.,报告员 C. G.)中重申了一个既定原则,但该原则经常成为辩护方试图扩大解释的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0条第1款c项对定罪判决进行复审的目的,“新证据”不能构成对已提出事项的不同评估或对可提出事项的全新审查,而必须由新颖的、与在诉讼中获得的证据无关且不同的要素构成,因此,已在诉讼文件中存在的要素,即使未被法官知晓或因未提出或未行使职权而未被评估,也不构成“新证据”。

这一段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强调,“新证据”不能仅限于对诉讼文件中已存在的要素进行重新阅读或不同解释。即使某个要素存在,但未被法官知晓,或因当事人未提出或未行使职权而未被评估,也是不够的。所需的新颖性是客观的,并且是外部的,与已审查的证据材料无关。换句话说,证据必须是真正“新”的,即在正常诉讼过程中不存在或无法通过应有的勤勉获得。

司法实践早已明确,新证据必须具备双重特征:

  • 客观新颖性:证据要素不得在先前的审判中获得或审查。
  • 决定性:它必须有能力单独或与已评估的证据结合起来,证明被定罪者应被无罪释放。

本判决与先前一致的判例(如2016年第28358号或1999年第7111号)保持一致,巩固了阻止复审变成一种伪装的“第三审”,试图重新讨论已作出的评估或利用因疏忽而被忽视的要素的立场。

实际影响和结论

最高法院2025年第11628号判决重申了严格解释复审要求的必要性。这种方法在不牺牲纠正重大错误可能性的同时,保证了已生效判决的稳定性,这是任何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对法律专业人士而言,这意味着在诉讼的正常阶段,辩护活动必须特别谨慎和全面,因为复审不能用于弥补先前的缺陷或疏忽。

总之,用于复审的“新证据”必须是一个以其自主性和原创性闯入证据框架的要素,而不是对已有内容的简单重新审查。只有这样,复审才能保持其作为一项特殊工具的性质,旨在在确凿的司法错误案件中保护真相和正义,而不损害法律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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