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Undefined array key "HTTP_ACCEPT_LANGUAGE"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25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25) in /home/stud330394/public_html/template/header.php on line 59
外部工作与假释法官的角色:判决书第 14103/2025 号中的犯罪后行为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外部劳动与假释官的角色:2025年第14103号判决中的犯罪后行为

监狱外的劳动,根据1975年第354号法律第21条规定,是刑事执行制度中最微妙的环节之一:它结合了安全需求与宪法保障的刑罚改造功能。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2025年第14103号判决,为假释官如何审查监狱管理部门批准囚犯从事外部劳动的决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法律和判例背景

《监狱法》第21条允许被判刑者在获得监狱批准和假释官同意后,在监狱外从事劳动活动。2000年第230号总统令第48条详细规定了监督程序。根据宪法法院2018年第149号著名判决,这些措施必须遵循社会保护与重新融入之间的比例原则。2025年的判决也遵循了这一方向。

判决要旨及其意义

在批准囚犯从事外部劳动方面,假释官在核实监狱管理部门批准决定是否符合前提条件时,虽然不能忽视所判刑罚的性质和严重性,但也必须考虑到被判刑者在犯罪后的行为,因为需要查明不仅没有负面迹象,而且存在积极因素,从而能够对试用期的良好结果和预防再犯危险做出预后判断。

评论:最高法院将焦点从单纯的“犯罪履历”转移到动态分析,重视囚犯改变的信号:参与改造计划、所学课程、没有违纪行为。这扩大了辩护工具的范围,因为它允许将新的、具体的事实提请法官注意,以证明人格的真正演变。

最高法院指出的评估参数

  • 犯罪的严重性和性质:仍然是第一个逻辑法律过滤器,特别是对于《监狱法》第4-bis条规定的禁止性犯罪。
  • 狱内行为:遵守改造计划、参加培训课程、纪律报告。
  • 外部积极因素:具体的工作机会、家庭支持、外部治疗途径。
  • 不复发预后:法官必须说明“合理信赖”试用期能够取得良好结果的理由。

法院引用了先前的判决(2015年第16379号、2020年第4390号、2021年第27374号),这些判决已经确认了在社会危险与改造前景之间进行权衡的必要性,但2025年的判决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了“积极因素的存在”,这些因素不再仅仅是附属的。

对辩护律师、囚犯和雇主的实际影响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项判决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证据策略:收集关于康复过程的证明、心理报告、外部工作证明。囚犯必须明白,他们在监狱中采取的每一个积极步骤都可能影响预后判断。接收企业也必须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和保护保障。

结论

2025年第14103号判决加强了刑罚的改造逻辑,使假释官在评估囚犯的“当前经历”而非其“司法过去”方面承担更多责任。这一方向,与宪法第27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相协调,将有助于促进真正有效的重新融入进程,同时限制再犯的风险并保护社会。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