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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障碍:最高法院第16084/2025号判决确定病假条的评估标准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缺席执行程序:最高法院第 16084/2025 号判决确定了病假条的评估标准

一份简单的病假条能否阻止刑事执行听证会的举行?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2 月 13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的第 16084 号判决中,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此案涉及 A. L.,他提交了一份“急性肠胃炎”的证明,以解释其未能出庭 S. M. Capua Vetere 法院。执行法官仍继续审理;辩护方提起上诉,声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666 条规定的辩护权。最高法院宣布上诉不可受理,并重申了一项对律师和被告具有重大实际意义的规则。

判决的核心

法院的推理围绕《刑事诉讼法》第 666 条和第 127 条,以及关于正当程序的宪法判例展开。在执行听证会上,当事人的缺席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具有相关性:

  • 当事人已明确表示希望亲自听取审理;
  • 障碍的陈述必须是具体且有文件证明的,即能够让法官核实确实无法参加;
  • 请求和文件必须及时提交,以免影响诉讼经济。

在本案中,病假条缺乏关于疾病严重程度及其对出庭能力实际影响的说明,因此法官可以合法地继续审理。

在执行程序方面,当事人缺席的障碍只有在当事人要求亲自听取审理时才具有相关性,前提是该障碍以法官能够欣赏和评估的方式得到陈述。(本案中,法院认为一份笼统说明肠胃炎的病假条不具有相关性,因为它没有提供关于疾病对参与程序造成的不可能性的进一步说明)。

该判决看似简单,但表达了两个关键概念。第一:障碍并非不言而喻,而是必须让法官能够“评估”,否则出庭权将让位于效率的需要。第二:医疗文件必须详细(诊断、预后、持续时间、是否需要绝对休息),否则将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法》第 666 条第 3 款要求的严肃性审查。

与先前判例的比较

该判决与第 2865/2013 号和第 26762/2020 号判决(均排除因健康原因自动中止诉讼)以及最近的第 437/2024 号判决(侧重于具体陈述的举证责任)保持一致。它也符合宪法法院关于正当程序的要求,该法院在重视辩护权的同时,要求将其与诉讼的合理期限原则进行平衡(宪法法院第 45/2003 号和第 197/2014 号判决)。

对辩护人和被告的实际影响

根据重申的原则,希望因健康原因申请延期执行听证的人必须:

  • 亲自或通过辩护人提出请求,声明希望亲自听取审理;
  • 附上一份详细的证明,最好附有检查结果或具体的临床说明;
  • 说明疾病的预期持续时间以及是否可能无法通过视频会议参加;
  • 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监狱管理条例》第 45-bis 条提出远程参加的申请,证明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缺席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的风险,从而可能在执行方面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例如,驳回执行异议或撤销福利)。

结论

第 16084/2025 号判决证实了一个既定的趋势:证明缺席的实际且可验证的障碍的责任在于当事人。如果缺乏具体证据,执行法官可以并且必须继续审理,否则将导致程序停滞。对于专业人士而言,这意味着在准备文件和及时提出请求方面需要更加谨慎;对于被告而言,这是一种不应滥用笼统证明的警示。辩护权的有效性与诉讼合理期限之间的平衡,再一次取决于辩护行为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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