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作出、同年7月18日公布的第29185号判决,在理解刑事上诉中住所选择提交方式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最高法院法官,由F. M. C.主持,明确表示,由辩护律师通过PEC提交的上诉申请中包含的住所选择提交,是上诉行为的组成部分。
本案涉及《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款之三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了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方式。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符合关于允许使用数字工具(如PEC)的法律规定,同时尊重被告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款之三规定选择住所——与由辩护律师通过PEC提交并签署的上诉同时提交——被告人签名的认证——存在——理由。关于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款之三规定提交住所选择,与由辩护律师通过PEC提交并签署的上诉同时提交,使得该住所选择成为上诉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被告人签署的签名认证应被视为包含在辩护律师对上诉的数字签名中。
这项判决对律师和被告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因为它明确了:
这些方面代表着朝着更高效、更易于获得的司法迈出的重要一步,符合近期意大利和欧洲关于在法律领域推广技术使用的法律改革。
总之,2024年第29185号判决就刑事上诉中住所选择的提交方式和签名的认证方式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一判例方向不仅简化了律师的程序,而且在日益数字化的背景下,确保了对被告人权利的更大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