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发布的第 16668 号最新判决,处理了对律师行业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个问题:兼任名誉法官的律师的不相容性。该决定代表了对规范律师专业活动的规则的重要澄清,特别是关于 2017 年第 116 号法令第 5 条第 3 款,该条款取代了之前的 2016 年第 57 号法律。
该判决的核心问题涉及对宪法第 4 条第 2 款以及规定律师执业不相容原因的法律的解释。法院强调,不相容性是对执业自由的限制,因此必须作狭义解释。
总的来说。在同一上诉法院辖区内,注册在某法院的律师,同时在另一法院担任名誉法官,仅凭此并不构成在同一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进行辩护活动的不相容情况,因为 2016 年第 57 号法律第 4 条第 2 款(现已被 2017 年第 116 号法令第 5 条第 3 款取代)指的是(法院的)管辖区而非(上诉法院的)辖区,并且该规定——在规定不相容原因并因此限制可从宪法第 4 条第 2 款推导出的普遍执业自由——具有例外性质,并根据一般原则,应作狭义解释。
这一判例代表了法律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律师执业不得受到过度限制,除非有明确的特定法规予以证明。
通过这项判决,法院重申了确保律师即使在担任名誉法官职务时也能为其客户辩护的重要性,前提是他们在同一上诉法院辖区内执业。这种方法允许律师职业生涯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并促进了不同法律职能之间的协同作用。
2024 年第 16668 号判决是澄清兼任名誉法官职务的律师不相容性界限的重要一步。通过对不相容性规则进行狭义解释,最高法院重申了律师执业自由的原则,强调了平衡个人权利与法律体系需求的必要性。这项决定不仅为律师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也有助于确保一个更有效率和更一体化的司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