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的第11464号判决,处理了一个关于税款抵扣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增值税在破产及其他破产程序中的抵扣。该判决是在一个复杂的监管背景下做出的,需要仔细权衡债权人的权利与税务机关的特权。
本案涉及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增值税债权要求退还并随后转让的情况。法院裁定,税务机关有权以“同类”的税款债权进行抵扣,即这些债权也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这一决定对陷入破产程序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阐明了税务机关在税款债权抵扣方面的立场。
如果税务机关在收到在破产程序中产生并随后转让的增值税债权退款申请时,可以合法地以“同类”的税款债权向申请的受让人进行抵扣,即这些债权也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那么破产程序结束所带来的免责效力并不妨碍抵扣;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责任在诉讼中证明其主张抵扣的税款债权的存在,仅提交简单的征收通知书摘录是不够的。
该判决要旨突出了几个基本方面:
2024年第11464号判决是意大利税法和破产程序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裁决。它阐明了税务机关的立场以及增值税债权受让人的权利,并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抵扣是可能的,但必须遵守明确的标准,并且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证明其主张。债权人权利与税务机关权力之间的这种平衡对于确保破产程序的正确管理和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