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是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2025年6月21日第16626号裁定,由S. E.担任庭长,M. G.担任报告员,阐明了一个基本方面:放弃上诉的一个或多个理由。该裁定明确区分了此行为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0条放弃整个上诉,并强调了辩护律师的技术自主性。
最高法院上诉不审查案件实体,而是审查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理由”是当事人认为被上诉判决存在错误的法律依据。这些理由的选择和管理是一项微妙的诉讼策略,委托给律师的专业能力。
第16626/2025号裁定源于L. Z.对C. M.的上诉,处理了放弃上诉理由的形式要求。最高法院裁定:
放弃上诉的一个或多个理由,与《民事诉讼法》第390条规定的放弃不同,不需要当事人签字或出具特别授权,因为它不涉及对争议权利的处分,而是对行使上诉权最合适方式的技术评估的表达,由辩护律师自行决定;因此,对于被放弃理由所提出的指控的有效性,任何评估都是不必要的。
这项裁定非常清晰。放弃个别理由与放弃整个上诉(《民事诉讼法》第390条)有显著区别。后者意味着最终的默许,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特别授权,因为它影响到实体权利。相反,放弃一个或多个理由不是“对争议权利的处分”,而是辩护律师的战略性和技术性选择,他评估指控成功的可能性。不需要当事人采取正式行动或特别授权。
这种解释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
2025年第16626号裁定为民事上诉提供了清晰的指导。通过界定辩护律师在放弃理由方面的自主权限制,最高法院肯定了律师的专业性。这种对放弃上诉权与技术性理由管理之间的区分,有助于在最高法院采取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法律行动,从而实现更快速、更周到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