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其2025年6月25日第17128号令中,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所谓的“证据不分散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项裁决对于理解在一审中提交和获取的文件,在后续的上诉审判中如何能够且应当被考虑,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性。
具体案件涉及R诉P案,该诉讼起源于威尼斯上诉法院。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重申了旨在确保程序效率和充分利用已引入证据的立场。
证据不分散原则是意大利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规定,一旦证据在某个审判阶段被正式获取,就不应在后续阶段被“分散”或忽略,而应由法官用来形成自己的信念。这一原则与《民法典》关于举证责任的第2697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典》关于证据的可获得性和上诉中新证据的第115条和第345条密切相关。
最高法院在其第17128/2025号令中,明确了上诉法院法官可以利用一审卷宗中已有的文件的方式和条件,即使这些文件未在上诉中被特别审查或复制。
根据在初审程序中正式获取的证据不分散原则,上诉法院法官可以根据初审判决中对其进行的准确描述来使用该文件;然而,如果初审程序中未审查上诉状中提及的文件,上诉法院法官——如果该文件是由对方当事人在初审中提交的,而对方当事人未在上诉中应诉,或者虽然应诉但未复制该文件——可以认为该文件所代表的事实已得到证明,并符合上诉状中明确陈述的条款。
这一判决阐明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份文件在一审判决中被详细描述,上诉法院法官可以自由使用它。这意味着其存在和内容已被确认和固定,无需进一步的提交或具体讨论,除非有正当的异议。
第二种情况,更复杂也更有趣,涉及在一审中未被审查但在上诉状中被提及的文件。在此,最高法院引入了一个特定条件:如果该文件是由对方当事人在初审中提交的(即未在上诉中应诉或虽然应诉但未复制该文件的当事人),那么上诉法院法官可以认为该文件所代表的事实已得到证明,并符合上诉人明确陈述的条款。这种机制避免了在初审中提交文件的当事人的程序性不作为影响其在上诉中的可用性,从而有利于已提及该文件的勤勉的当事人。
第17128/2025号令精确地概述了上诉法院法官可以利用已获取文件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总结出主要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平衡证据不分散原则与对辩论原则和辩护权的尊重。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及文件,确保对方当事人能够了解上诉所依据的证据,从而避免程序上的意外。
最高法院的裁决属于一个既定的法律和判例框架。规定举证责任的《民法典》第2697条是所有证据评估的起点。该命令提及的《民事诉讼法典》第115条和第345条,对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管理,特别是在上诉阶段,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裁决与最高法院先前的干预措施一致,包括2023年第4835号联合庭裁决。后者虽然涉及不同方面(通常与上诉中新证据的可采性有关),但加强了诉讼应致力于实质真相的观点,并且已获取的证据不应轻易被忽略,前提是保障正当程序和当事人的辩护权。
2025年最高法院第17128号令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澄清了在上诉中使用文件的相关问题。它加强了证据不分散原则,促进了更高效的诉讼,并避免了不必要地重复卷宗中已有的证据。同时,该裁决维护了辩论原则,对未在一审中审查的文件在上诉中的使用规定了特定条件,特别是当对方当事人未采取行动时。这种效率与保障之间的平衡,对于一个旨在做出快速公正裁决的司法体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