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税法领域充斥着解释上的挑战,尤其是在界定纯粹的会计违规行为与真正的刑事犯罪之间时。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最近的第 24130 号判决,于 2025 年 7 月 1 日(2025 年 5 月 23 日听证)作出,为税务欺诈罪,特别是与开具和使用虚假交易发票相关的罪行,提供了关键的澄清。此判决涉及被告 F. F.,由法官 A. S. 撰写,部分撤销了都灵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从而更精确地界定了该罪行的构成要件。
最高法院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在开具发票时,对已售出且不再可用的商品或卖家账簿中不存在的资产进行开票。这种情况引发了对所代表交易性质的疑问:就税务欺诈而言,这些交易是否“不存在”?
根据第 2000 年 3 月 10 日第 74 号法令第 2 条和第 8 条,对已售出且不再可用的商品或卖家账簿中不存在的资产进行开票,构成税务欺诈罪,因为所代表的交易在客观上不存在。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第 24130/2025 号判决中明确指出,不存在不仅限于从未实际发生的交易,还包括那些虽然有实际来源或与真实商品相关,但在开票时已不再具有实际可用性或未正确入账的交易。换句话说,如果一家公司为已售予他方或从未出现在其会计记录中的商品开具发票,则该交易应被视为客观上不存在。因此,这不仅仅是完全虚假或为从未提供的服务而开具的“便利性”发票,还包括那些尽管提及了曾经存在的商品,但代表了一项不再可行或未正确追踪的交易,从而构成了第 74/2000 号法令第 2 条和第 8 条规定的犯罪事实。
第 24130/2025 号判决明确引用了第 2000 年 3 月 10 日第 74 号法令的第 2 条和第 8 条,这些条款规范了所得税和增值税领域的犯罪行为。这些条款是打击税务欺诈的基石:
最高法院通过此判决,加强了“客观上不存在”的解释,即它也可以源于会计记录与当前实际情况之间的不一致,而不仅仅是商品或服务的完全缺失。这意味着交易不一定必须是绝对意义上的“虚假”,但如果交易标的物不再由卖方持有或从未构成其会计资产的一部分,则可以被视为“不存在”。
第 24130/2025 号判决提供的清晰性对企业和专业人士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为避免触犯税务欺诈罪,务必高度关注发票交易与事实真相的对应关系。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最高法院第 24130/2025 号判决是解释与虚假交易相关的税务欺诈罪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最高法院重申,对已售出或未入账的商品开具发票构成客观上的不存在,并向所有经济参与者发出了明确的警告。在会计和税务管理中的警惕和正确性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保护自身业务免受严重刑事后果侵害的重要工具。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对自身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始终建议咨询税务和刑法领域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