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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逮捕令与禁止双重审判原则:对意大利最高法院第12006/2025号判决的分析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欧洲逮捕令与一事不再理原则:Cass. 12006/2025 后有何变化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治的基石,禁止对同一个人就同一事实进行两次审判。但是,如果第一次审判发生在欧盟之外,并且在此期间收到了欧洲逮捕令 (MAE),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第 12006 号判决中,就一个敏感问题进行了干预,平衡了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与司法合作的需要。

法律背景

意大利法律体系对一事不再理原则有不同层级的保护:

  • 《刑事诉讼法》第 649 条,禁止在意大利对已最终判决的事实进行新的审判;
  • 《尼斯宪章》第 50 条(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 《欧洲人权公约》第 7 号议定书第 4 条,也适用于已批准该公约的非欧盟国家;
  • 《申根公约》第 54 条(仅适用于成员国作出的裁决)。

此外,还有《宪法》第 10 条,其中提到了“国际法的普遍原则”。正是基于后一个方面,最高法院的推理得以展开。

具体案例与判决

被告 M. L. 已在一个第三方国家被最终判决无罪。当成员国 X 就同一事实发出欧洲逮捕令时,罗马上诉法院拒绝引渡;检察官提起了上诉。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认为之前的非欧盟判决本身并非障碍。

在欧洲逮捕令方面,违反“一事不再理”禁令并非引渡的障碍,如果对于同一事实,非欧盟成员国已作出最终判决,因为根据《宪法》第 10 条,对同一事实进行第二次审判的禁令不构成国际法的普遍原则,也不会导致违反《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50 条或《欧洲人权公约》第 7 号议定书第 4 条。(在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如果禁令由发出逮捕令的成员国与作出先前判决的第三方国家之间的现有公约规定,则其违反行为只能在引渡后向发出逮捕令的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

判决的核心是双重的:一方面,该禁令不被视为国际法的“普遍原则”;另一方面,任何双边或多边公约仍然可以保证该规则的适用,但其保护必须在引渡发生后,在发出欧洲逮捕令的国家提出。

对辩护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在多个方面影响刑事律师:

  • 除非有特殊的约定协议,否则以非欧盟地区的一事不再理为由不能阻止引渡;
  • 必须立即准备在请求国法官面前提出的辩护策略;
  • 然而,如果第一次审判是在另一个成员国进行的,根据《申根公约》第 54 条,该例外仍然有效。

最高法院引用了最高法院合议庭(第 34655/2005 号)的先例和第六庭本身的判决,证实了一个已巩固的趋势:欧洲逮捕令旨在简化合作,不能被欧盟体系之外的司法管辖区作出的决定所阻碍。

争议点与欧洲前景

该问题仍然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推动力: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基本权利保护的需要,以及欧洲保证欧洲逮捕令有效性的意愿。在等待立法干预或欧洲法院的裁决期间,最高法院所确定的道路似乎优先考虑合作,将非欧盟判决的有效性问题留给请求国的法官最终决定。

结论

第 12006/2025 号判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澄清:在欧盟以外形成的“一事不再理”不会阻止欧洲逮捕令。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意味着将诉讼斗争转移到国际层面,监测具体公约并准备在发出逮捕令的国家法官面前使用的论据。这是在刑事司法效率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微妙平衡中的又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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