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布的第 14510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庭长 G. V.,报告人兼审判员 M. B.)再次就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作出裁决:根据第 629-bis 条刑事诉讼法(经 2022 年 10 月 10 日第 150 号法令(所谓的“Cartabia 改革”)修订)提出判决撤销申请的三十天期限的起算时间。本案涉及 A. E. C.,他被缺席判决并收到合并多项刑罚的执行令;佛罗伦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宣布其撤销申请已过时效。
2022 年之前,该条款指的是“程序”;如今则提及“判决”,但法院明确指出,立法者并非想改变期限的“时间结构”,而是想加强终审判决的中心地位。判决撤销仍然是一种特殊补救措施,旨在撤销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形成的判决,以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所规定的辩护权。
在判决撤销方面,提交申请的三十天期限从被告知晓判决结果、或构成判决依据的诉讼文件内容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其知晓了终审判决的条款、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以及判处的刑罚之日起计算,即使根据第 2022 年 10 月 10 日第 150 号法令第 37 条第 1 款的规定,将第 629-bis 条刑事诉讼法中原先使用的“程序”一词替换为“判决”一词后也是如此。(本案中,法院认为,将期限从执行合并刑罚的命令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该命令也包括了撤销申请所涉及的判决,是无可指责的)。
因此,法院重申了此前已确立的原则(第 U 庭,36848/2014 号),并将其调整为新的立法表述:重要的是对判决条款的“合法知情”,而不是对其理由的准确理解。在实践中,起算日期通常与执行令的通知或任何其他足以告知被告存在对其不利的最终刑罚的通知相吻合。
因此,新的判决符合已巩固的解释路线,加强了对诉讼关系确定性和上诉工具及时性的要求。
为避免被宣布不予受理,辩护律师必须: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第 629-bis 条第 3 款的规定,当被告“自愿逃避”诉讼时,判决撤销将不被允许,法院也强调了这一点。
第 14510/2025 号判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澄清:第 150/2022 号法令进行的术语替换并未改变时间制度的实质。三十天的期限继续从相关人员收到(或本应收到)判决“正式通知”之日起计算。该判决要求辩护律师和从业人员对通知保持高度警惕,这是避免浪费这一虽然特殊但对保护辩护权至关重要的补救措施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