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4 月 4 日公布的第 13149 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处理了酒驾案件中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驾驶行为与酒精测试执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对证据的有效性有多大影响?A. S. 提出的上诉正是抱怨在取样前经过了“过长”的时间,认为这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最高法院认为该批评不成立,宣布上诉不可受理,并确认了先前一致判例的路线。
法院基于一个事实数据:在违法行为与测试之间出现时间间隔是正常的,这是由于停车、身份识别和设备准备等活动造成的。这个时间间隔本身并不会改变酒精浓度,使其变得不可靠。合议庭援引《道路交通法》第 186 条第 2 款 b 项,该条款处罚驾驶时血液酒精浓度在 0.8 至 1.5 克/升之间的人,因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在驾驶时,而不是取样时。
换句话说,除非辩方能够具体证明在所述时间间隔内血液酒精浓度显著下降(如果经过的时间相对较短,这种情况似乎是抽象的),否则酒精测试将保留完整的证据价值。
关于酒驾,在构成犯罪的驾驶行为与酒精测试执行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是不可避免的,并且不影响酒精检测的有效性。
评论:该判决确立了一个既简单又决定性的法律原则。技术时间间隔的不可避免性使检测摆脱了绝对即时性的要求:重要的是测试是使用经批准的设备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辩方只能通过证明具体的缺陷(未校准、程序违规、被告的主观状况)来提出异议,而不能仅仅因为时间流逝。
从执法部门的角度来看,该判决证实了目前的实际操作:停车、使用呼气测试仪、可能陪同前往警局或指挥部、使用经批准的呼气测试仪进行两次吹气。然而,对于公民来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策略则转向了其他方面:检查仪器的批准情况、是否已告知当事人可以寻求律师或信任的人的协助、两次吹气之间的间隔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矛盾的视频或报告。
第 13149/2025 号判决是最高法院判例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它驳斥了将时间流逝视为检测无效原因的任何自动推论。这是对具体性的呼吁:酒精测试的有效性取决于技术和程序的正确性,而不是秒表。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这意味着将辩护重点放在客观和有据的证据上;对于驾驶员来说,这意味着要认识到“延迟借口”很难让他们逃避《道路交通法》第 186 条规定的刑事和行政责任。